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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范志坤申请执行六安华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六执字第000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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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志坤。被执行人:六安华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六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六安华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范志坤借款1300万及其利息(2012年1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清息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7900元。但被执行人六安华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六安华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尚未销售的房屋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范志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0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六安华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金桥农贸大市场2号楼(预售证号20120500):112铺,212铺,401室,402室,403室,503室,504室;4号楼(预售证号20120501):室202室,203室,206室,207室,404室,406室,505室,506室;6号楼(预售证号20120502):102铺,103铺,104铺,105铺,106铺,107铺,108铺,112铺,202室,204室,205室,206室,208室,304室,404室,405室,406室。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成涛审判员:黄存友审判员:尹荣捷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