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广翔。被执行人:周大庆。被执行人:史栋。被执行人:安徽中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家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霍邱县新东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宏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六民二初字第00078民事判决及民事裁定,于2013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陆广翔借款200万元并从2011年8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本清息止,并承担申请执行人陆广翔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安徽中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成涛审判员:黄存友审判员:尹荣捷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