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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成国申请执行张荣新、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拨执行裁定书1

(2013)六执字第0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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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成国被执行人:张荣新被执行人: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新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六民二初字第00178号民事裁定,于2013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荣新、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20000351410110300000026账户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丽华审判员:尹荣捷代理审判员:徐学文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