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成国被执行人:张荣新被执行人: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新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六民二初字第00178号民事裁定,于2013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荣新、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20000351410110300000026账户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丽华审判员:尹荣捷代理审判员:徐学文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