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俊莲。被执行人三原县陵前水利管理站。
住所地三原县陵前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惠民建,任站长职务。刘俊莲申请执行三原县陵前水利管理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三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标的9000元。2013年11月1日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三原县陵前水利管理站已将本次900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51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李天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