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红。被执行人曾发军。
马红申请执行曾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邵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