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训,男。被申请执行人吴宏伟,男。
梁训申请执行吴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宏伟长期下落不明,暂无法履行义务,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2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冯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