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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训申请执行吴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29号

(2013)三法执字第00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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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训,男。被申请执行人吴宏伟,男。

梁训申请执行吴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宏伟长期下落不明,暂无法履行义务,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2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冯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