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月芳。被执行人纪蔓。
郭月芳申请执行纪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三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为63883元及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8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纪蔓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郭月芳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1)三法执字第00148号案的执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张永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