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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月芳申请执行纪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法执字第0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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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月芳。被执行人纪蔓。

郭月芳申请执行纪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三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为63883元及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8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纪蔓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郭月芳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1)三法执字第00148号案的执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张永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