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小红。被执行人郭瑞,又名郭凯。
刘小红申请执行郭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我院作出的(2012)三民初字第00808号民事调解书,标的为46000元及诉讼费500元,已执行5000元,未受偿41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调查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4000元,申请人刘小红已受偿,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张永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