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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郝永胜申请执行赵德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法执字第0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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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郝永胜。被执行人赵德胜

郝永胜申请执行赵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三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4500元。我院于2013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举家长期在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1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袁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