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秀莲,女。被申请人董学文,男。
安秀莲申请执行董学文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04)三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8.6万元。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6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1年10月12日以(2011)三法执字第0039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留董学文所在三原县中行的个人账户,每月扣留1000元,扣够为止,现已冻结6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高建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