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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自生申请执行寇天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法执字第0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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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自生,男。被申请执行人寇天民,男。

李自生申请执行寇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三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73612.40元,2013年1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寇天民体弱多病,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高建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