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自生,男。被申请执行人寇天民,男。
李自生申请执行寇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三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73612.40元,2013年1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寇天民体弱多病,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高建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