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建华。委托代理人安培荣。被执行人陕西鑫盛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
申请人王建华申请执行陕西鑫盛隆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为已发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为54万元,违约金10.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500元,执行费8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鑫盛隆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案件款10万元及执行费8800元.申请人王建华已受偿,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15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张永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