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春灵,男。被执行人王冶威,男。
杨春灵申请执行王冶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3)三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7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冶威的工资收入进行了冻结、扣划,案件款78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20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杨建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