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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与耿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005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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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耿某,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

张某诉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6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耿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耿某牌号豫EXW3**号车的入户档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杨秀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