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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00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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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赵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9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赵某所有的在安阳市文峰区某小区5号楼2单元5层502房产一套(证号文峰区第私113101xxxx)。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杨秀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