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赵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9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赵某所有的在安阳市文峰区某小区5号楼2单元5层502房产一套(证号文峰区第私113101xxxx)。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杨秀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