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
武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1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水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曹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曹某某在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水分社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彭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