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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0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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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

武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1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水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曹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曹某某在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水分社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彭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