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程序操作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发现该案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史智昶审判员:王孝民审判员:韩勇
书记员:罗立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程序操作办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