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王强,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迟翔文,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军与被执行人王强、迟翔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1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6月27日被执行人王强向法院交付案款10970元。经发放案款查询,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在另案作为被执行人的记录,2013年6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1097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150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姚增军
书记员:李风霄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