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宁。被执行人高鹏飞。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5050元。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李杰审判员:周礼建
书记员:于易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