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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淑英与孙永先、左雪芹、张红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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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淑英,女,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孙永先,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被执行人左雪芹,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红霞,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3)莱西证执字第8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4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莱西市公证处(2013)莱西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宫良基审判员:高培峰审判员:任永谦

书记员:姜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