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某,男。被执行人徐某某,男。
对被执行人徐某某名下的陕**号本田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史智昶审判员:王孝民审判员:韩勇
书记员:刘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孙某某,男。被执行人徐某某,男。
对被执行人徐某某名下的陕**号本田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史智昶审判员:王孝民审判员:韩勇
书记员:刘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