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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传良与陈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阎法执字第00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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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传良,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莹,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陈传良与陈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阎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莹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传良执行案款180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17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莹履行案款5030元,缴纳执行费170元。就未履行案款12970元,被执行人陈莹承诺在2013年4月20日前履行完毕,后不按其承诺兑现。经查,被执行人在西安一四一医院有工资收入,遂依法提取其工资清偿债务(自2013年6月始每月提取1000元,至执行案款清偿完毕止)。经将上述执行情况通报申请执行人陈传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阎法执字第0022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工资提取不能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三、本案执行标的18000元,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申请人受偿5030元,未受偿129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项军执行员代发振执行员牛登富

书记员:秦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