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景涛,男,1959年3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月,女,1985年5月14日生,汉族,系白景涛之女。被执行人郭栋,男,1972年3月3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白景涛申请执行郭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郭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白景涛借款60000元、损失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并承担执行费84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栋已向申请执行人白景涛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0000元,就剩余53490元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郭栋于2013年3月底履行10000,剩余案款43490元于2013年5月20日前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阎法执字第001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三、被执行人郭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白景涛案款共计63490元,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景涛受偿20000元,为未受偿434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项军执行员代发振执行员牛登富
书记员:秦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