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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鹏与叶雷雷、姚飞飞陈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阎法执字第0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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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鹏,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雷雷,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飞飞,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鹏与叶雷雷、姚飞飞陈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叶雷雷、姚飞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鹏执行案款250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27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雷雷履行案款10000元,缴纳执行费275元。就未履行案款15000元,被执行人叶雷雷、姚飞飞承诺在2013年5月11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鹏表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阎法执字第00235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其承诺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本案执行标的25000元,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申请人受偿10000元,未受偿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项军执行员代发振执行员牛登富

书记员:秦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