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秋梅,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晓惠,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冬昕,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执行的吕秋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阎民二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晓惠、吴冬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及案件标的25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255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晓惠、吴冬昕自动履行案款2550元,已向吕秋梅发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阎民二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白凌河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