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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鹏飞、刘攀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松执字第00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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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鹏飞,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刘攀峰,男,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鹏飞与被执行人刘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外出,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2)松民一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长春审判员:曹庆党代理审判员:付蓉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