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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阎良区恒丰粮油贸易中心机关食品店与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阎法执字第00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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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恒丰粮油贸易中心机关食品店,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延安路**。负责人孙振栓,系该店经理。被执行人邢波,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花妮,女,陕西荆山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阎良区恒丰粮油贸易中心机关食品店依据本院生效的(2012)阎民二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邢波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恒丰粮油贸易中心机关食品店借款36255元,承担案件诉讼费394元,执行费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邢波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上述款项一次性全部付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2)阎民二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若被执行人邢波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立案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艳执行员白凌河执行员杨博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