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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黄永安与被执行人黄雅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平法执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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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永安。被执行人黄雅宏。

申请执行人黄永安与被执行人黄雅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执字第35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天宁审判员:黄学成审判员:梁方华

书记员:黄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