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方吉铁与被执行人林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方吉铁,现住平果县马头镇平中路。被执行人林凤英,现住平果县马头镇龙明街。

申请执行人方吉铁与被执行人林凤英民间借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一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法执字第3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学成审判员:梁方华代理审判员:屈秀奇

书记员:黄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