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景金霞,女。被执行人李笑平,女。被执行人陈晓浩,男。
景金霞与李笑平、陈晓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涧西区青岛南路54号青岛家园4幢5-201号的房产归申请执行人景金霞所有。二、申请执行人景金霞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志红
书记员::杨晓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