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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聂艳青与孟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4)涧法执字第2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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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聂艳青,女。被执行人孟昭华(现更名为孟照华),男。

聂艳青与孟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3)涧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洛阳市佳德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孟照华所有的位于涧西区丽春西路七四四厂生活区7号楼4单元602室进行拍卖。2004年11月16日柳德新以47000元竟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孟照华位于涧西区丽春西路13号院7幢4-602号(原涧西区丽春西路七四四厂生活区7号楼4单元602室)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柳德新所有。二、买受人柳德新应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志红

书记员::杨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