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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执行裁定书

(2013)龙民执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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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X,男。被执行人伍XX,女。

申请执行人蒋X与被执行人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终结了(2006)龙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蒋X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2006)龙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3年1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召集申执双方进行和解,最终申请执行人蒋X与被执行人伍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伍XX已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龙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革审判员:陈胜龙审判员:秦先忠

代书记员:廖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