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克杨,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张铜,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
本院作出的(2012)瑶民一初字第04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铜的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勇执行员李明执行员黄胜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