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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陶克杨与张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瑶执字第00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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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陶克杨,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张铜,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

本院作出的(2012)瑶民一初字第04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铜的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勇执行员李明执行员黄胜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