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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秀华与陈家龙、曹桃香、程堂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2013)南执字第001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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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秀华,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陈家友,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曹桃香,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程堂满,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本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2013)南执字第0016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程堂满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CZ9**轿车,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程堂满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CZ9**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道海

书记员:张友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