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秀华,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陈家友,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曹桃香,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程堂满,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本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2013)南执字第0016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程堂满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CZ9**轿车,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程堂满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CZ9**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道海
书记员:张友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