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幼兰。被执行人李红玉。被执行人姚贤喜。
扣划被执行人姚贤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账户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朱清红审判员:刘洪新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姚幼兰。被执行人李红玉。被执行人姚贤喜。
扣划被执行人姚贤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账户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朱清红审判员:刘洪新
书记员:何晓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