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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秀华与陈家龙、曹桃香、程堂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南执字第001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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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秀华,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陈家友,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曹桃香,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程堂满,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本院依照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01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家友、曹桃香、程堂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家友、曹桃香、程堂满向申请人陈秀华支付514487.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7545.00元,但被执行人陈家友、曹桃香、程堂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车牌号为皖BCZ9**轿车系被执行人程堂满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程堂满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CZ9**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月6日起止2014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道海

书记员:张友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