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彩云与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王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阎法执字第0002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彩云,女,1959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法定代表人王战娃,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王战娃,男,1966年8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彩云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王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阎民二初字第003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王战娃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彩云案款149184元、诉讼费1642元,并承担执行费2137元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彩云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彩云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王彩云撤销本案执行请求。二、(2013)阎法执字第000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项军执行员代发振执行员牛登富

书记员:秦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