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英蓉。联系。被执行人:黄永平。被执行人:宁波永新压铸模具有限公司,地址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黄永平
高英蓉与黄永平、宁波永新压铸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的(2012)甬象徐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黄永平、宁波永新压铸模具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高英蓉于201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由执行员陈峰承办。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永平下落不明,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7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盛耀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