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竹林与冯建峰、周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象执民字第136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竹林,公务员。被执行人:冯建峰,公务员。被执行人:周霞,公务员。

张竹林与冯建峰、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甬象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冯建峰、周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张竹林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建峰、周霞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竹林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3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