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成余,退休教师。被执行人:王顺利,职工。
陈成余与王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3)甬象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王顺利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陈成余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成余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王顺利名下房地产,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51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