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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继光与奚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象执民字第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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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继光,农民。委托代理人:鲍明田,农民。被执行人:奚永明,运输业。委托代理人:许见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继光与奚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的(2002)甬象定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奚永明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陈继光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奚永明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继光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31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