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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小敏与朱明珠、史美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象执民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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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小敏。被执行人:朱明珠。被执行人:史美伦(仁)。被执行人:史久平。

冯小敏与朱明珠、史美伦、史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2012)甬象定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朱明珠、史美伦、史久平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冯小敏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明珠、史美伦、史久平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小敏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