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纪伟。被执行人:周霞。被执行人:冯建峰。
陈纪伟与周霞、冯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甬象商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周霞、冯建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陈纪伟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霞、冯建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纪伟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128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