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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吉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沈和执字第0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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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吉山,汉族。被执行人沈阳市砂山百货大楼。法定代表人李纯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吉山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砂山百货大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沈和民三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1月7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1)沈和民三初字第089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海英审判员:刘强审判员:耿玉发

书记员:王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