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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雄嵘与吴志青、黄银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北执民字第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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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雄嵘。被执行人:吴志青。被执行人:黄银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雄嵘与被执行人吴志青、黄银君[(2012)甬北庄商初字第20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查封了黄银君名下位于余姚市海景豪庭1102室房地产,现该房产已被鄞州法院依法处置,现二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39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李文辉

代书记员:王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