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惠敏与徐萌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北执民字第2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惠敏。被执行人徐萌晖。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惠敏与被执行人徐萌晖[(2013)甬北商初字第4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除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在宁波市洪塘一套经济适用房,暂无法变现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20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李文辉

代书记员:王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