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伟忠。被执行人叶云龙。
本院在执行何伟忠与叶云龙(2013)甬北执民字第28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云龙名下一辆轿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暂无法处理变现,除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28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李文辉审判员:沈元丰
代书记员:王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