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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虞素英与李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北执民字第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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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虞素英。被执行人:李志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虞素英与被执行人李志平[(2012)甬北商初字第46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已执行到2万元执行款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已将余款7200元执行款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22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永标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李文辉

代书记员:王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