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国强。被执行人:周岳建。被执行人:樊军。被执行人: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国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强与被执行人周岳建、樊军、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2013)甬北商初字第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已查封两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系轮候查封,其中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厂房、土地已由慈溪法院评估拍卖,其他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经申请人同意,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40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李文辉
代书记员:王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