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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桂湘与宁波江北杰艾帝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北执民字第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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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桂湘。被执行人:宁波江北杰艾帝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桂湘与被执行人宁波江北杰艾帝石材有限公司[(2013)甬北慈商初字第6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30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李文辉

代书记员:王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